回复1楼(就叫我木先生):流氓罪是一九七九年才有的,一九九七年取消。以前根本没有婚内强奸这个法律概念,即使是现在,婚内强奸的定义不能说形同虚设,也差不不多跟没有一样。因为取证很难,无法确定事发时女方的真实意愿,只能根据暴力强奸必然导致女方受伤这个证据,按家暴案件处置。可是以前也同样没有家暴这个概念呀!打老婆在以前根本不是事,太多了,法律又有缺失,依法办理警察没法管。妇联能管,但妇联没执法权,批评教育游街示众贴大字报,也就是这些手段,然后男人不高兴了,回去继续拿老婆出气。所以女人也不敢说什么,出去都不敢承认。这是历史事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