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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三章 迁都洛阳,国之肺腑的落幕!
  均田制: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,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,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。唐中期,土地兼并严重,至天宝,根本无法实行,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
  三长制:五家立一邻长,五邻立一里长,五里立一党长。其职责是检查户口,监督耕作,征收租调,征发徭役和兵役。此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,增加国家收入,同时打击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。
  租调制: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,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,调帛或布1匹。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。
  租庸调制:隋朝至唐前,在均田制的基础上,以轻摇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。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,叫做租。缴纳定量的绢或布,叫做调。服徭役的期限内,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,叫做庸。庸不再有年龄限制。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,赋役负担相对减轻,政府赋税收入有了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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